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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6-02-2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业治理机制、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其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改革采伐限额分配使用管理方式。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作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限额科学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并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受害木清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或者按规定申请追加。商品林采伐限额可以申请结转使用。

    三 、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手续。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基层林业站提出。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采伐申请,发证机关或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核和公示,对符合采伐发证条件的及时发证,不得推诿拖延或"搭车收费"。

    四、转变采伐作业监管方式。要切实转变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林木采伐作业要以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其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严肃查处违法采伐和运输案件,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发展。

    五、放开对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对竹子采伐暂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附:《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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